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09来源:兰州文理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管理

(一)本办法适用于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全体教职工请假考勤及相关后续管理。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各类请假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学校安排的假日。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情况具体参照学校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

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教职工休假期间不得在外兼职、经营、开办企业等,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尽量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影响。

(五)教职工请假一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假期届满,教职工应按期到岗工作,同时办理销假手续。

(六)学校实行全员考勤制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实行分级管理,人事处总体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请销假。

(七)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考勤工作,并完善请假、续假、销假等程序和制度,严格依规做好教职工考勤记录,不得缺考、漏考或事后补考。

(八)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作考核、兑现薪酬津贴、晋升、晋级、聘任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当月考勤表分别由教职工、考勤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由考勤员于下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

(九)人事处负责督查考勤工作,将不定期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凡逾期不报、考勤不实、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 请假事由及相关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经批准后可休病假。涂改伪造病休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休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请假在三个月以上的,须有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连续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属长期病假。已请长期病假人员,须每年按要求审批一次。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3.病假时间的计算

1)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

2)因病需半日工作的,按两个半日为一天计算病假。

3)病假实行年度累计制,连续请假跨年度计算。

4)请病假连续两个月,恢复工作不满1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须累计;病后工作已满1个月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4.见习期病假超过2个月的,要相应延长见习期。见习期最多延长1年。

5.教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工资不晋升。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6.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全额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全额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含以上)

的,按本人全额工资的80%计发。

4)教职工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1.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天,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2.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年终考核兑现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计算,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

1.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婚假可享受30天假期。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四)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原则上可享受30天护理假,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使用。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核拨至所在单位。

4.产假请假手续依据请假审批流程办理。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持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可申请产后病假。产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处理。

(五)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丧假。兰州市内准假5天;兰州市以外准假10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六)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休息治疗的,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甲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教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伤超过医疗期3个月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从第4个月起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因工受伤请假时间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档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七)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无特殊紧迫情况不予准假。

2.探亲假的适用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

2)与父母分住两地,可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教职工配偶或未婚教职工父母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3个月。

4)非本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内申请探亲者,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探亲,不得事后补假;副处级以上干部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新入职人员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1)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不含出国探亲者),探亲期间发放全额工资。

2)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学校报销规定进行报销。

3)教职工利用公休假期(包括寒暑假)探亲的,岗位津贴照发;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停发岗位津贴,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归国工作后工资予以补发。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须办理续假手续,最长不超过1个月。逾期归国且不办理续假手续的,不再补发工资。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副职校领导、二级学院、机关处室、教辅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离兰出差、出访、培训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审批流程

1.教职工请假7天(含)以内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7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3.请假15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4.请假超过1个月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

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凡请假者,须在返校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者按照旷工处理。

(四)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信息

化手段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在假期开始之日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承担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应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在教务系统办理调停课申请手续。

(五)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申请续假,返校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旷工按工作日计)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需续假而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观光旅游,从事兼职、个体经营、开

办公司或有损学校利益等行为的;

6.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7.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

8.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旷工的处理

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惩处。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应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处分。

1.旷工12个工作日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周平均工资(不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2.连续旷工3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全月工资的1/2

3.连续旷工69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扣发全月工资。

4.连续旷工1015个工作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个工作日以上不足3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扣发半年工资。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

6.各二级学院、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要在确定旷工时限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报告并附书面材料,旷工期间岗位津贴扣发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处分期和工作考核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兰州文理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兰文理人〔2017112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