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和高素质应用 型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产学研合作能力和应用 型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 的政策导向、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相关要求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主要适用于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校内其他具 有教师资格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 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师德失范行为。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
(二)专业实践能力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五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领域国家承认的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行业特许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
考评员资格证,师范类专业取得基础教育学段教师资格)。
2.经学校批准或安排推荐脱产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挂 职锻炼、接受专门技术培训连续6 个月及以上且考核合格;或 有 2 年及以上(可累计)在企业一线岗位工作经历;或参加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 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
3.主持或主要参与 2 项市厅级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或校 内实践教学设施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 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 先进水平;主 持横向科研项目 2 项以上,项目结项且被相关单位采用或取得 较好经济效益。
4.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应用成果、研究报告、技术标准或成 果推广 1 项以上(省部级前 2 名,国家级前 3 名);参加企事 业单位的科研实践,取得省部级科研奖励 1 项以上。
5.近五年获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 3),或作为第一发明人 授权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2 项及以上, 成果已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6.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 及以上技能类赛事中担任裁判。
7.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 二等及以上奖励 1 项以上。
8.担任市厅级专业(行业)协会负责人;省部级专业(行 业)协会负责人(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国家级专业
(行业)协会会员;地市级以上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
9.能积极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学校认定的其 他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由本人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审 批表》(见附件),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机关“双肩挑”人员向 任教所属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 见,并汇总所在单位申请人情况,连同《兰州文理学院“双师 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三)联合评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教师发 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
(四)校内公示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联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反馈。
(五)学校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审查结果提 交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四、培养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学院“双师双能 型”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各二级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校已有资源, 通过 “老带新”从事应用性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积极鼓励 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取本专业 执业资格等方式和途径,切实提高各专业“双师双能型”教师比 例。
(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鼓励并组织教师参加本专业职业 (执业) 资格认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 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 资格、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认定。
(三)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地安排应用型学科专业的教师 到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业、行业挂职锻炼,安排师范类专业教师 到中小学及幼儿园进行教学实践;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 参与企业技术研发、课题合作申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充 分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在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
(四)各二级学院应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安 排中青年教师带队到企事业单位指导学生综合实训、顶岗实 习,健全校企合作、校地合作、产学研用互动机制。积极与企 业、行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进与企业共建“双师双能型” 教师产学研培训基地。邀请公共管理部门及企业、行业一线具 有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专家到学校任教,通过专题培训 和“一对一”培训指导等形式,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改善教
师队伍能力结构。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队 伍建设,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协同落 实,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 考核体系。
(六)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的日常管理与 考核工作。
五、附则
(一)学校在职称评审、访学进修、评优评先等方面,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双能型”教师。
(二)“双师双能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党委教师工 作部(人事处) 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 建设的暂行办法(试行)》(兰文理人〔2019〕340 号)同时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