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丁奖”考核办法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08-06-20浏览次数:2248

(2006年7月5日党委会通过)
 
    “园丁奖”是全省教育系统最高政府奖。分为“优秀教师奖”与“优秀教育工作者奖”。为保证评奖的公正、公开、公平,同时也为了引导全体教学人员向更高的目标、更高的标准冲击,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声誉、学术声誉,扩大学校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 “园丁奖”以现实思想、工作表现与教学、科研业绩为条件,客观评选,分项考核,综合平衡。
    二、考评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分。分为年度考核权重为30%、获奖权重为30%、教学权重为20%、科研权重20%。
    1、年度考核   
    优秀4分、良好2分、合格1分。
    年度考核以合校(2001年)以来为依据。
    2、获奖(除学校奖项外,皆指政府奖项):
    各类获奖实行分级封顶办法,即:国家级30分封顶;省级20分封顶;厅(局)级15分封顶。以上各级别计分均不实行累计。高一级得分未达封顶分者,下一级得分可以计入该级得分,但不得超过封顶分。各类参赛获奖按科研获奖的下一级别计入相应级。积分相等者,取获奖级别最高者。同一课题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获分。
    合校以来明文规定未冠甘肃联合大学校名的个人获奖者以应得分值的60%计算。
    国家级: 30分
    省级:一、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厅(局)级:一、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未分等级者,如教学成果奖等,参照二等奖计分)
    同一奖项多人参与者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比例标准计分;
    教学成果奖与科研奖等同。
    青年成才奖5分;
    教育厅非常规奖项不计,国家部委与部委司局的非常规奖项按省、厅级对等;
    指导学生参加大型比赛获奖者:
    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厅级2分,多人指导平均计算,行业学会组织的竞赛除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的职能处室、业务处室(不含业务单位)专文参加的竞赛外,一律不计;
    校级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青年成才奖2分;
    教学督导评为优秀者2分。
    3、教学
    合校以来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秀14分(教学效果的测评按照教务处考核计);教书育人、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就业与生活等2分;任班主任1分(院系领导得1分);根据教学进度表完成教学任务1分;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1分;考试各环节符合学校的规定,批阅试卷、填报成绩无误1分。
    工作量饱满的标准:年授课专职教师平均12节/周,学院领导8节/周,教研室主任10节/周,双肩挑教师4节/周。
    4、科研
    根据省上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鼓励教职工不断进取,科研成果采取“以近期为主、分段考评” 的办法。即:合校以来的成果按100%计入;96.1―2001.7之间的成果按60%计入;95年以前的成果均按40%计入。合校后有明文规定,个人成果不冠学校名者,在上述计算基础上,均按6折计算。
    (1)、论文
    国家级权威刊物,即一级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者为准):独立完成20分,第一作者16分、第二作者4分、其余不计。
    国家二级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者为准):独立完成10分,第一作者8分、第二作者2分,其余不计。
    省级刊物:独立完成2分、本校学报1分,其余不计。
    (2)、专著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获出版社或本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校外其它科研资助者:独立完成20分、主编15分、参编8万字以上4分,其它不计。自费出版得分减半。
    省级出版社各项得分再减半。
    三、上述各项得分不能互相挤占,不能突破单项分值。超出单项分值者不再计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不计。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出现过教学事故或其它事故;无客观理由,拒不接受学院的教学任务或拒不接受部分教学任务;拒不担任班主任者不能参加评选;以前获过园丁奖者不再参加评选;未列入教师编制者不能参加“优秀教师奖”的评选。
    五、各教学单位在推荐“园丁奖”人选时,还应考虑教师多年一贯的连续表现。既要突出近年来的成绩,以保证人选的先进性,也要考虑教师多年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方面的努力,以保证典型的厚重性。规定时间之外的成绩是必要的支持性材料,也是本人先进事迹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园丁奖”获得者应该是在师德、做人、教学、科研、育人诸方面都堪称表率者。各单位推荐人选时要充分考虑人选的代表性、群众公认度。
    七、各教学单位在推荐人选时要包括在机关“双肩挑”的干部。要公开透明,至少要有2/3(不含)以上的教师参加。各单位推荐人选汇总后(国家级获奖个人可直接推荐到学校评审,不占各单位推荐限额,但只能享受一次),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打分,将初审结果报校党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