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09-09-25浏览次数:2638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深入发展,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建立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的对象是本省境内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系统掌握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科技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地和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 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续教育内容应当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确定。培训科目分为公修课和专业课。公修课科目按国家人事部和省上规定设立,专业课科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 专业技术人员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厅制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证书》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业务主管部 统一编号,并负责发放与管理。编号为六位数,前面加地、州、市或主管部门代号(如卫生厅,编“甘卫教××××××”;如定西地区,编“定人教××××××”)。
    (三)在发放《证书》时,要登记造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卡》(附件一),一人一卡。《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或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登记卡》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录在卡,以便自我管理和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证书》应妥善保管,填满后可续发新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第七条(证书)登记内容、标准和办法。
    (一)登记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形式、时间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等应详实记入《证书》。登记时,本人须提交有关学习证明材料。
    (二)登记标准。
    1、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超一个周期规定的学时不连续计算,只能视为一个周期的学时。各行业规定的学时数高于我省规定的,按各行业规定执行。实行学分积累制的部门,按其规定的学分登记制度执行。
    2、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每年底凭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登记。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单位统一安排的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亦可记入《证书》。学习时间以计划的天数为准。
    (三)登记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学习的,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在《证书》“登记栏”内登记;参加其它形式学习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凭有关学习证明材料登记。“登记栏”填写累计学时和完成情况,加盖单位印章。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继续教育基地接受两个以上不同内容课题(课程)的培训。
    第八条 验证。
    (一)  每年第一季度为继续教育的验证时间。省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验证;地、(州、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地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验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验证。
    (二)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统一由有关部门进行复验。省直单位晋升处中级职称的,由主管厅局复验;晋升高级职称的由主管厅局归口汇总后送省人事厅复验。地(州、市)所属单位晋升初中级职称的由主管厅局归口汇总后送省人事厅复验;晋升高级职称的由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汇总后进省人事厅复验。县(市、区)以下所属单位晋升初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复验;晋升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汇总后分别送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省人事厅复验。
    (三)验证和复验的内容。
    1、验证时应检查《证书》的填写内容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受教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验证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内,验证单位加盖印章。
    2、复验除检查《证书》的填写内容和受教时间外,还应查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复验结果填写在《证书》的“复验登记栏”内,复验单位加盖印章,对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者,同时发给《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附件二)。
    3、省人事厅在验证时使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专用章”。
    第九条《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职称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之一。
    第十条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审核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后,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证书》的发放、登记、验证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考评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坚持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均按(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可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在甘单位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可直接与省人事厅联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教育登记卡》
    2、《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