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园丁奖评选规定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10-04-12浏览次数:3508

省委办发〔2004〕84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设立甘肃省“园丁奖”,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园丁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全省教育系统的最高奖项,奖励项目分集体和个人两种,集体称号为“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为“甘肃省优秀教师”或“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园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全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和在职教师、职工及市(州)、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均可依照本规定参加相应的评选。享受副地级以上待遇的学校领导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甘肃省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受到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称赞。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在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三)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主动接受继续教育并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四)能够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质量高。承担科研任务的,要有创造性、标志性的成果。
(五)具有团队精神,能够很好地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城镇教师积极承担为农村基层学校支教的任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评为“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和德育工作成绩突出,师生精神状态良好。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当地同类学校中,教育质量名列前茅。
(三)遵循教育规律,依法管理学校,从严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
(四)注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教师学历达到要求标准,教师队伍中无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
(五)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社会反映好。
第六条  奖励名额原则上按教师人数比例下达给各市(州)和有关学校,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以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兼顾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者。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不得超过奖励名额的20%。
第七条  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省教科文卫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甘肃省“园丁奖”评选工作,在评选当年四月份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事厅部署和分配名额,各市(州)、县(市、区)、学校及有关办学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推荐和评审,六月底按时报送省教育厅,省评审委员会在七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会同人事、教师奖励基金会、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省“园丁奖”的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广泛宣传、民主评议、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并进行公示;市(州)、县(市、区)要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认真审查,逐级申报;普通高等学校经学校党委评审后上报;省属和部属中专及成人院校经主管或代管部门评审后上报。
第十条  凡申报评选“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甘肃省优秀教师”和“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曾受到过市(州)、县(市、区)的表彰奖励。已获得过甘肃省“园丁奖”的个人和已获得过“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不连续评选,可间隔评选。
第十一条  获得“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牌;获得“甘肃省优秀教师”和“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由甘肃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出资,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甘肃省“园丁奖”称号的,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提职、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甘肃省优秀教师”、“甘肃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事迹,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党政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关心和帮助“甘肃省优秀教师”和“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鼓励他们保持先进,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对评审中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的获奖者,一经查实,省评审委员会将撤消其甘肃省“园丁奖”称号,并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