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省委办法〔2008〕1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 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 选 拔
第八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然列入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选,是指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近5年来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未评选为领军人才者,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第十一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程序是: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布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目录,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若省内没有评选出合适的领军人才,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省外直接引进。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省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 激 励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时使领军人才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向国家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省内确定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第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别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1500元,领军人才如已经享受我省其它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以3年为周期,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决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疗养、休假。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培 养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 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 选 拔
第八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 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在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自然列入甘肃省领军人才。
第十条 第二层次人选,是指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近5年来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或省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
(三)在重点产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未评选为领军人才者,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第十一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具体程序是:各市(州)、省直部门(单位)和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布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目录,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推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若省内没有评选出合适的领军人才,可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从省外直接引进。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补充一次。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业绩平庸、创新能力弱的人选予以淘汰,并及时将优秀人才选拔补充进来。管理期限内,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者,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对涉及全省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领军人才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全省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实施。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要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科研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第五章 激 励
第十八条 大力宣传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采取情况通报、座谈研讨、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时使领军人才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省内各项高层次人才资金项目和科研项目,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向国家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及奖项人选,省内确定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及奖项人选,优先推荐领军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第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别每人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1500元,领军人才如已经享受我省其它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以3年为周期,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领军人才通过竞争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改善领军人才的生活条件,解决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对领军人才提出的有关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要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领军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出国出境、严重伤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励等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市州组织人事部门、领军人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前,将领军人才的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部分领军人才疗养、休假。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体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