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12-15浏览次数:6424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经研究,对其中第十二条进行修订。从今年开始,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凡涉及该条款的政策,按本文件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内容通知如下: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浮动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1、国家部委、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2%。

    2、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0%。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